关于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
材料填写的补充说明
一、关于《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表II-1 基本条件数据
(一)获批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时间
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高校在“硕士”前的方框打“√”,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高校在“学士”前的方框打“√”。
(二)申请基本条件数据项
1. 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
本表数据来源于《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中普通专科生、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留学生的相关数据。具体说明如下:
(1)总人数:为本表中“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留学生”人数的合计;
(2)专科: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1表中普通专科生在校生数“合计”项;
(3)本科: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2表中普通本科生在校生数“合计”项;
(4)硕士研究生:
2015-2017年,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7表中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
2018-2019年,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7表中全日制学术学位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学术学位定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定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等4项数据之和。
(5)博士研究生:
2015-2017年,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8表中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
2018-2019年,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8表中全日制学术学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学术学位定向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定向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等4项数据之和。
(6)留学生: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71表中“按学历分”“小计”行在校(注册)生数“合计”项。
2. 专任教师人数
(1)总人数: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411表中“专任教师”“总计”项;
(2)其中获博士学位人数: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422表中专任教师获博士学位人数;
(3)其中获硕士学位人数: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422表中专任教师获硕士学位人数。
3. 科研经费情况
本栏数据来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理、工、农、医类)统计报表》中“科技经费情况表”的“当年拨入经费合计”项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人文、社科类)统计报表》中“人文、社会科学R&D经费情况表”的“当年经费收入合计”项之和。
4.学校总收入
本栏数据来源于《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的“总收入”项。
表III-1专任教师基本情况
1. 专任教师人数总计
应与表II-1中“专任教师人数”2019年的“总人数”一栏数据一致。专任教师分年龄段人数情况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2. 博士学位教师
该列的“总计”项应与表II-1中“专任教师人数”中“获博士学位人数”2019年的数据一致。
表IV-4 近五年在校生代表性成果
填写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校学生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除导师外本人排名第一取得的成果。在校生在学期间投稿、参赛,毕业后发表、获奖,署名为本单位的成果也可填入。
表V-4-1 科研项目数及经费情况
1. 新增项目数
统计当年新获批的科研项目数。
2. 经费数
按照相应类别项目当年的到账经费统计(含上年结转经费)。
3. 每年度经费数“合计”须与表II-1中同年度的“科研经费情况”数据一致。按项目类别统计的经费数相加之和可与每年度经费数“合计”项不一致。
表VI-2图书资料
本表中的“中文藏书”“外文藏书”“长期订阅国内期刊”“长期订阅国外期刊”均为纸质书刊。
二、关于《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的补充说明
1. 本表中学术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方向口径相当于二级学科。二级学科点不再另分方向填写。自设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教师情况不需填写。
2. 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2020年拟予撤销并列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名单的学位授权点可不填写本表。
3. 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2020年拟予增列并列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增列名单的学位授权点应填写本表,并在“学科名称及代码”或“专业学位类别名称及代码”处注明“动态调整拟增列”。
三、关于《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和《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
下列说明以《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为例,《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和《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可相应参考。
表I-1 精准分析本区域(行业)对本学科人才的需求,已有授权点情况及人才培养、就业情况。
本表中“已有授权点”是指本区域已经获得授权的本学科学位授权点,不是指申请单位已有的授权点。本区域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分析时也可重点集中在局部区域。
表I-1“精准分析本区域(行业)对本学科人才的需求,已有授权点情况及人才培养、就业情况”、表I-2“简要分析本申请点的必要性、特色与优势、现有人才培养及思想政治教育状况”、表I-3“简要分析本申请点的主要不足与短板”的表格序号分别改为表I-1-1、表I-1-2、表I-1-3。
表II 师资队伍
表II-1中专任教师年龄段改为“51至55岁”。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调离本单位的教师一律不计入本表。
表II-4 各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与学术骨干简况
“目前主持的主要科研项目”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结题的科研项目;“近五年主讲课程情况”仅统计该教师在本单位主讲的课程。
表III-1 研究生招生与学位授予情况
“相近学科”不包括专业学位授权点。
表III-3 近五年在校生代表性成果
填写本学科(在本学科无学位授权点的,可填写相关学位点情况)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校学生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除导师外本人排名第一取得的成果。在校生在学期间投稿、参赛,毕业后发表、获奖,署名为本单位的成果也可填入。
表IV-1 科研项目数及经费情况
1. 新增项目数:按照当年新获批的科研项目数统计。
2. 经费数:按照相应类别项目当年到账经费统计(含上年结转经费)。
3. 目前承担科研项目: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结题的科研项目。
表V-2-1 图书资料情况
本表中的“中文藏书”“外文藏书”“订阅国内专业期刊”“订阅国外专业期刊”均为纸质书刊。
其他说明:
1. 对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中有要求但在相关表格中未能予以体现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表IV-1、IV-6-3、V-2-4中进行说明。
2. 作为附件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各申请单位获得授权后拟开展研究生培养的口径提交,可按照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或培养方向制定,无统一要求。如按二级学科开展研究生培养,需提供该申请点在表格I-2“学科方向与特色”中填报的所有学科方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3. 《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中表II-1 专任教师基本情况
本表注2,“导师人数”的统计年限应为2019年12月31日仍在指导研究生的导师。
四、关于《申请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的补充说明
表II-1专任教师基本情况
1. 专任教师人数总计
本栏数据来源于2019年《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411表中“专任教师”“总计”项。
专任教师人数总计应与2019年《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411表中“专任教师”“总计”项相等。
表III-1学生人数
1. 在校生人数
仅统计全日制在校生。具体数据来源于2019年《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中普通专科生、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留学生的相关数据。具体说明如下:
(1)博士研究生: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8表中全日制学术学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学术学位定向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定向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等4项数据之和;
(2)硕士研究生: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7表中全日制学术学位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学术学位定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定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数“合计”项等4项数据之和;
(3)本科生: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2表中普通本科生在校生数“合计”项;
(4)留学生: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71表中“按学历分”“小计”行在校(注册)生数“合计”项;
(5)专科生: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1表中普通专科生在校生数“合计”项;
(6)在校学生总数:为本表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和“专科生”人数的合计。
2. 招生数
(1)博士研究生:
2015-2017年,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8表中招生数“合计”项;
2018-2019年,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8表中全日制学术学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招生数“合计”项、全日制学术学位定向博士研究生招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招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定向博士研究生招生数“合计”项等4项数据之和。
(2)硕士研究生:
2015-2017年,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7表中招生数“合计”项;
2018-2019年,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7表中全日制学术学位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招生数“合计”项、全日制学术学位定向硕士研究生招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招生数“合计”项、全日制专业学位定向硕士研究生招生数“合计”项等4项数据之和。
(3)本科生:本栏数据来源于高基312表中招生数“合计”项。
3. 授予学位人数:来源于当年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数据。
五、其他说明
1. “西部地区”,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党中央、国务院有文件明确规定按西部政策对待的地区。“民族高校”,指单位名称中带有“民族”字样的普通高等学校。
2. 关于“申请条件可降低20%”,如遇人数等需要取整的情况,按照降低后的数量要求不低于原要求的80%进行计算。申请条件中所有关于年限、学科方向数量的要求不得降低。
(1)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条件降低20%的具体数量要求如下:
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农医类、文科单科类、其他类不低于36%,艺术体育类不低于16%;
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农医类、文科单科类、其他类不超过19.2:1,艺术体育类不超过14.4:1;
近5年师均年科研经费:农医类不低于4.8万元,文科单科类、艺术体育类不低于1.6万元,其他类不低于8万元;
学校生均经费收入:农医类、文科单科类、其他类不低于3.2万元,艺术体育类不低于5.6万元。
(2)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条件降低20%的具体数量要求如下:
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文科单科类、其他类不低于20%,艺术体育类不低于4%;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均不低于64%;
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文科单科类、其他类不超过20.4:1,艺术体育类不超过18:1;
近5年师均年科研经费:文科单科类、艺术体育类不低于0.8万元,其他类不低于3.2万元;
学校生均经费收入:文科单科类、其他类不低于2.4万元,艺术体育类不低于3.2万元。
3. 所有表格的封面和最后一页“学位授予单位承诺”处均应加盖学位授予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