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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