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廖湘阳,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湖南省“十四五”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教授;
刘梦瑶,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一个创新,有助于优化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结构,建设高质量研究生教育体系,全面提高研究生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自2014年开展试点、2016年全面实施以来,经过不断探索改革,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本文基于2016—2021年全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数据的分析,探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政策效应,进而提出完善动态调整的对策建议。
一、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演变与价值取向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一直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核心目标和焦点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出台相关制度政策推动建立学位授权点“总量不变,有上有下”的动态调整制度,经过探索实践,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
1.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的演变过程
第一,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试点阶段。201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广东省下发该意见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说明了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主要原则、动态调整的方式及要求、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的批准与复核、动态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等,开展动态调整试点工作。
第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决定从201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第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改革完善阶段。201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强调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动态调整工作的统筹指导,明确了动态调整标准、动态调整范围和动态调整工作日程。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202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再次修订《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分总则、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其他四个部分共20条,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内涵、方式、程序等方面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2.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的价值取向
其一,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具体内涵逐步充实,从撤销增列的关系界定到更加强调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2015年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第二条规定动态调整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2020年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第二条规定动态调整指“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与实际,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增列现行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其他学位授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数量限额内组织本地区(系统)学位授予单位,统筹增列现行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主体界定从仅限学位授权单位拓展到省级学位委员会,更加明确了学位授权单位的自主性,更加强调了动态调整的目标性,更加明晰了撤销与增列两者之间的关系。
其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政策目的逐步明确,从全面实施到优化结构到完善机制。2015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提出:“自2016年起,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2017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提出:“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地区内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的统筹指导,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增列本地区急需、空白的学位授权点,硕士点增列以应用型为主”;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切实保证质量,制订本单位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保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2020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9号)提出:“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省级统筹,推动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要求和自身办学特色与学科专业水平,主动调整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其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实施逐步明晰,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既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即学位授予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主动撤销并可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本地区(系统)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额来源被从四种情形予以明确。2020年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不参加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其学位授权点调整全部纳入自主审核工作,不再纳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省级统筹”;第十八条规定:“在专项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并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再作为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额来源。”上述相关规定重新界定了动态调整与自主审核的关系,进一步明晰了动态调整与周期性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之间的关系。
从2013年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试行办法到2015年的正式办法、从2014年启动动态调整试点工作到2016年全面实施,从2017年的适当调整到2020年的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业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的一个热点。学位授权单位纷纷根据发展需求进行学位授权点的撤销和增列,反映了各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方面的迫切性,对我国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结构产生了较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进行分析和反思。
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的定量分析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即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与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调整之间的联动关系,反映了动态调整政策对学科专业调整的引导性作用、推动性作用和支撑性作用,表征为预期动态调整政策效果的实现状况和学科专业结构问题的解决程度。总体上看,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得到了学位授权单位的广泛认同,有力地推动了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的调整。
1.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总体情况
2016年至2021年间,共有424个学位授权单位开展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占全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的51.27%;通过动态调整共撤销学位授权点1732个,增列学位授权点1217个,学位授权点撤销数比增列数多515个(见表1)。
其一,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规模呈现出波动性。动态调整涉及的学位授权单位、撤销学位授权点数、增列学位授权点数均呈现出高峰—低谷—高峰—低谷的波浪形变化趋势,且总体上呈下降态势。2016年全面启动动态调整,当年撤销学位授权点数和增列学位授权点数均是历年之最大。2020年和2021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数明显减少,2021年撤销数为48个,只有2016的8.33%;增列数为117个,只有2016年的32.05%。
其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数量存在着剪刀差。2016年至2021年撤销和增列两种途径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的力度均呈总体下降趋势,但两种途径的变化轨迹形成一个剪刀差,2016年至2018年撤销学位授权点数明显高于增列学位授权点数,2019年至2021年增列学位授权点数则略高于撤销学位授权点数;撤销学位授权点数下降幅度和波动大小高于增列学位授权点数,增列学位授权点数总体上相对平稳(见图1)。2016年至2021年6年间动态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比增列数多42.32%,这表明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高学科专业水平、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已见成效。
其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表现出学科集中性。2016年至2021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涉及的一级学科比较集中,撤销学位授权点数前10位的一级学科的合计占所涉及一级学科数的1/3左右,最高占比超过50%,最低占比也接近30%。撤销学位授权点最多的学科是软件工程,全国共撤销软件工程学科学位授权点82个,其中2016年撤销36个;增列最多的学科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全国共增列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学位授权点42个,其中2019年增列13个。撤销学位授权点数量列前12位的学科中,属于学术型学位学科范畴的11个、专业学位类别范畴的1个;增列学位授权点数量列前12位的学科中,属于学术型学位学科范畴的7个、专业学位类别范畴的5个,这表明撤销以学术型学位授权点为主,增列以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为主(见表2)。
其四,新增博士、硕士学位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成为动态调整的热点领域。2016年全面实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学科目录依据是《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该目录新增了“生态学”“统计学”“软件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草学”“特种医学”和“护理学”等一级学科,这极大地推进了相关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设置。与此同时,部分新增的一级学科成为动态调整中撤销学位授权点较为集中的学科,2016年至2021年动态调整中软件工程撤销82个、增列8个,统计学撤销34个、增列4个,生态学撤销28个、增列0个,草学撤销11个、增列0个。这表明部分新增一级学科既是增列的热点领域也是撤销的热点领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类新增一级学科的社会认同度有待加强,这暗示新增学科或者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机制要进一步完善。
2.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省域表现
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使得宏观政策在不同地域的实施及其效果可能存在差异,表现出政策效应的空间差异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增列和撤销规模排名前五的省份撤销和增列学位点数占全国增列和撤销总数的比例始终维持在40%以上,2021年排名列前五省份撤销数量的占比更是达到了60%以上,学位授权点增列数量排名后五的省份占增列总数的比例始终维持在10%以下,表明学位授权点调整数量省际差异较大。
其一,省际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呈现出一些共同趋势。一是各省份动态调整中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力度普遍大于学位授权点增列的力度,2016年至2021年间撤销学位授权点数超过增列学位授权点数的省份有25个,只有河北省、安徽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个省份的总增列数超过总撤销数;增列学位授权点数与撤销学位授权点数比值低于80%的省份有13个,比值低于50%的依次是陕西省(39.42%)、浙江省(42.25%)、北京市(42.64%)(见表3)。二是各省份学位授权点撤销和增列力度相对变化呈现出共同趋势,增列数超过撤销数的拐点是在2019年(其中有14个省份的增列数超过撤销数)和2021年(其中有20个省份的增列数超过撤销数)。
其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存在省际差异。2016年至2018年期间,学位授权点撤销数大于增列数这种动态调整类型的省份数量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省份数量;2019年至2021年期间,学位授权点增列数大于撤销数这种动态调整类型的省份数量相对比较多,动态调整类型总体上呈现多元化(见表4)。下面以学位授权点撤销数、增列数作为表征动态调整幅度的指标,以学位授权点撤销数与增列数之差、学位授权点增列数与撤销数之比作为表征动态调整方向的指标,前面的两个指标反映了动态调整的活跃程度,后者的两个指标反映了动态调整的方向选择,两组指标共同反映了省际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类型特征,分成Ⅰ型(规模和方向均有指标列全国前10位)、Ⅱ型(规模有指标列全国前10位且方向有指标列全国后10位)、Ⅲ型(规模有指标列全国后10位且方向有指标列全国前10位)、Ⅳ型(规模和方向均有指标列全国后10位)。Ⅰ型的省份有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湖南、陕西,Ⅱ型的省份有河北、河南、湖北,Ⅲ型的省份有浙江、甘肃,Ⅳ型的省份有内蒙古、安徽、海南、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浙江省处于两个类型,是因为其规模维度的两个指标中撤销数列前10位、增列数列后10位,而方向维度的两个指标都列前10位。两个维度四个指标均既未位列前10位又未位列后10位的省份是江西、吉林,西藏和青海两个省份的学位授权单位未通过动态调整撤销或增列学位授权点。上面的类型分析显示,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份是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积极响应的省份,无论是学位授权点调整的幅度还是学位授权点调整的方向值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内蒙古、安徽、海南、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等省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幅度相对偏低,且其动态调整表现出更明显的增列学位授权点倾向。
其三,各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向学术学位授权学科点还是指向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存在省际差异。统计显示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中专业学位授权点与学术学位授权点之比低于15%的省份有海南(0.00%)、云南(0.00%)、宁夏(0.00%)、山西(2.27%)、广东(5.41%)、江苏(10.00%)、天津(13.56%)、福建(13.79%)、广西(13.95%)、浙江(14.08%),撤销的专业学位授权点与学术学位授权点之比较高的省份是湖南(41.18%)、安徽(34.48%)、贵州(33.33%)、河南(31.58%)。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中专业学位授权点与学术学位授权点之比超过50%的省份有江西(62.00%)、内蒙古(57.89%)、福建(52.38%)、河南(50.00%),专业学位授权点与学术学位授权点之比较低的省份是宁夏(0.00%)、海南(0.00%)、安徽(15.38%)、山西(16.67%)。
其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存在区域差异。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增列和撤销以东部地区为主,东部地区增列和撤销总数最多,分别为545个和840个;中部地区次之,分别为399个和506个;西部地区最少,分别为273个和386个(见图2)。从各区域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变化趋势来看,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学位授权点增列数量曲线呈波浪递增趋势,西部地区学位授权点增列数量曲线呈递减趋势;东、中、西部地区的学位授权点撤销数量曲线均呈现递减趋势。
3.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院校差异
高等学校的办学基础、学科结构、发展定位影响到其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力度与方向。2016年至2021年期间,部属院校动态调整撤销学位授权点数量是749个,增列学位授权点数量是252个;省属院校动态调整撤销学位授权点数量是957个,增列学位授权点数量是953个(见表5)。就动态调整的撤销和增列两个途径而言,部属院校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学位授权点增列数明显低于学位授权点撤销数,省属院校学位授权点增列数更接近撤销数,其中三个年份的增列数超过撤销数。考虑到部属院校、省属院校各自的院校基数,部属院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力度明显大于省属院校的调整力度,这也表明拥有更好基础的部属院校有着更大的动态调整积极性;从调整的方向来看,部属院校主要是撤销主导型,省属院校则主要是增列主导型,这表明部属院校动态调整更多的是基于学科专业结构优化和学科生态布局,而省属院校仍有着较大的规模扩张诉求。
部属院校与省属院校之间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差异,在不同层次的普通高校之间同样存在,总体看“985工程”高校动态调整的活跃度高于非“985工程”的“双一流”建设高校,非“985工程”高校、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动态调整的活跃度相对要低;从调整的方向来看,“985工程”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主要是撤销主导型,非“985工程”高校、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则主要是增列主导型。这表明“985工程”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拥有更好的研究生教育基础,主动积极通过动态调整优化学科资源配置、提升学科专业水平,而非“985工程”高校、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则倾向规模扩张的发展路径。
高等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主导模式是“撤一增一”,只增未撤的授权单位主要是省属院校、非“985工程”高校和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只撤未增的授权单位主要是部属院校、“985工程”高校和“双一流”建设高校,这表明省属院校未能用足用好动态调整政策进行“瘦身”,错过了资源重组和特色发展的机会。动态调整五种类型模式的表现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2016年动态调整的主导类型模式是“增等于撤”,2017年和2018年动态调整的主导类型模式是“只撤未增”,2019—2021年动态调整的主导类型模式是“只增未撤”(见表6)。
4.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类型层次分化
“教育政策的实质价值代表着教育政策价值主体面对不同的价值关系进行价值选择的具体内容”,重点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快改善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是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的价值取向之一。
学术型学位授权点与专业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存在类别差异。其一,学术型学位授权点是动态调整的主体,这与我国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目录设置有关,即学术型学位一级学科的设置数远远大于专业学位类别设置数;与我国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有关,即学术型学位授权点规模远远大于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规模。其二,除了2018年,其余5年学术型学位授权点增列数与撤销数之比均低于专业学位授权点该比值,这表明学术型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中撤销是主导途径,专业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中增列是主导途径。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总数中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占比例普遍低于20%,最低值是2019年的5.70%,最高值是2018年的27.81%;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总数中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占比例均高于25%,最高值是2016年的44.93%,最低值是2020年的28.43%(见表7)。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存在博士层次与硕士层次的层次差异,硕士学位授权点是动态调整的主体,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总数中硕士学位授权点占93.55%,博士学位授权点占6.45%;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总数中硕士学位授权点占91.24%,博士学位授权点占8.76%。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中撤销数明显大于增列数,增列与撤销之比是52.44∶100;学术型博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中增列数与撤销数较为接近,增列与撤销之比是89.52∶100。
三、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的反思
1.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具有短期性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具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政策效应见效快,2016年首次全面推行动态调整,当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都是历年最多的;二是政策效应衰减快,2017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数量明显减少,后面连续几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数量与2016年相比明显下降,自主调整的学位授权单位、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数和增列数总体上都呈下降趋势。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这一特征缘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政策的统一性、强制性。未来需要克服政策的短期效应,保留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度政策统一性规范性的同时,引导学位授权单位建立起自主自律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2.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与其他政策存在关联
2016年至2021年期间动态调整规模的波浪形变化与新的博士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新的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设置,以及新的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的出台密切相关。当某个特定政策处于执行期时,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新政策的出台可能增强或削弱其政策效应,部分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不再参加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这些单位又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最重要的一部分,自主审核与动态调整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动态调整政策的总体效应。
3.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的趋同化与差异化并存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增列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非常集中,省际学位授权点撤销、增列的总体特征的相似性一面,表征了动态调整的趋同化。与此同时,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存在区域差异,学位授权点调整数量的多少、调整方向的选择与学位授权单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东部地区、中部地区的动态调整规模明显高于西部地区,其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力度明显大于西部地区,西部地区在动态调整中更倾向于增列新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存在院校差异,高校学位授权点增列、撤销的规模和方向受院校隶属关系、办学层次的影响,部属院校、“985工程”高校和“双一流”建设高校表现出更强劲的动态调整力度,其动态调整倾向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提升教育质量,省属院校、非“985工程”高校和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动态调整力度普遍偏低,且表现出学位授权点规模扩张的倾向。
4.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的靶向作用较为明显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政策效应在硕士层次表现更显著,博士学位点相较于硕士学位点调整数量较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以学术型学位为主,专业型学位则是增列的重点,这是动态调整支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导向的具体体现。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既可相应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又可相应增列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而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则只能相应增列其他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中学位授权点增列和撤销前十位一级学科数量所占调整总数的比例不断上升,这表明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有着显著的针对性,集中于解决无益于学科专业生态体系优化、学科专业水平提升且全国布局太多、学科资源浪费严重的一些学科专业的调整问题。
四、政策建议
1.扩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政策空间
随着学位授权点调整审核工作的持续推进和学科专业目录的不断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已逐渐进入较为平稳的发展阶段,实现调整理念由“高校自主、快速发展”向“优化结构、服务需求”的转变,通过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数量逐渐减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动态调整政策空间的缩减。《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对学科专业的设置及其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一批新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的增设、新的目录管理机制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拓展政策空间提供了新的契机。新版目录实行目录与清单并行,构建“目录+清单”的学科专业建设管理新模式。学位授权单位自主调整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中既要基于学科专业目录提升整个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体系的完备性、合理性,又要紧扣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增强研究生学科专业的前沿性、适应性,增强服务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重大需求的能力。同时还应基于研究生教育布局区域差异的现实,立足学位授权点建设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增强动态调整政策的针对性,构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学位点区域布局。
2.优化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政策指向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有面向2035年的战略思维,完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和特色发展引导机制。研究生教育要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人民群众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等最前沿,培养适应多领域需要的人才。培养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定位,切实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增设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未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应加大对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尤其是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调整。新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设有14个门类,共有一级学科117个、专业学位类别67个(其中博士专业学位类别36个),专业学位尤其是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为通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较为快速地增列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提供了较大的政策空间。
3.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与对应调整相辅相成
新版学科专业目录引起的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曾是且一直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基本举措,这种调整模式呈现出强制性、规范性、体系化、周期性的特点,而动态调整则体现出自主性、常规化的特征,前者承载国家意志和国家战略,后者彰显培养单位的顶层设计和优势特色。从2011版和2018年修订版学科专业目录可知,新增设或发生新变化的学科专业在2016—2021年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是基本面,是针对学科专业体系的优化,体现的是国家战略,重在从宏观结构入手构建自主知识体系,而动态调整则是变化盘,是对国家需求的反馈渠道,体现的是学科自身的优势特色,重在从微观结构入手构建良好的学术生态。
4.建立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的关键不是撤销或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数量的多少的问题,而是是否建立起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国家层面、省级区域层面、培养单位层面须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为此,要推进制度创新,继续强化学位授权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建设的主体意识、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责任意识、学科专业动态调整的内在动力,避免利用政策空间通过“曲线”“迂回”策略调整学位点;应健全与科技自立自强、人才自主培养、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政策效应的评价应从学位授权点调整数量大小转向学科专业体系优化程度,从动态调整目标手段简单对应转向动态调整的网络化治理,从动态调整政策实施转向研究生教育治理效能提升。
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