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步教育法律,《学位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使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有了可遵循的规章,更标志着高等教育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的新阶段。自《学位条例》颁布并实施以来,经过40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体系。随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国家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由于急需型人才和战略型人才短缺带来的危机感等因素,迫切要求学位制度增强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提升人才培养的前瞻性。恰值《学位条例》实施40年之际,厘清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我国学位制度实施体系,修订《学位条例》, 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以下简称《学位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学位制度实施的背景
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发端于中国近代化革命的潮流中,教育思想以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取代传统的“ 儒家” 等伦理学说思想;教育组织形式以现代学校教育替代传统私塾教育;制度模式借鉴或移植于西方的教育实践。因此, 学位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仅受中国教育思想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还与国际政治经济息息相关
(一)开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面临着百废待兴的局面,在经济上要恢复国民经济,在军事上要继续清除国民党残余势力,在教育上要破除旧的教育教学理念建立起新的人才培养体系。如何稳固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是这一时期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新形势下,作为培养国家建设性人才的教育事业,尤其是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型人才的研究生教育,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文革” 前学位制度实施的两次尝试,因整风“反右” 运动的开展,或因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产物的偏见而未能成行。“文革”对教育领域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可以这样说,“文革”前虽然没有学位制度,但是高等教育还是有的,而“文革” 十年,高等教育几乎名存实亡了。
经历“文化大革命” 后,全党一致认识到,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改变过去的人治状态。[1]从“ 人治” 向“ 法治” 的转变,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步走向世界的重要出发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我国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为高等教育迈入新阶段开辟了全新的道路。基于教育本质提出的“ 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这一重大战略决策, 明确了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目标,对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起草与通过
20世纪7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全面恢复,新的高等教育体系基本成型,中国学位制度的缺位成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障碍。1979年11月1日,邓小平同志在纪念中国科学院建院30周年茶话会的讲话中说:“ 人才难得呀!技术职称、学位制度,包括整个领域的工程师制度、研究员制度、学位制度,应该很快建立起来,这有助于我们培养、发现和使用人才。” 他还特别强调:“ 辈出人才大有希望。 但是,不从制度上解决是不行的。” 次日,邓小平同志在《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报告中再次提出“ 要建立学位制度,要搞学术和技术职称”[2] 。
《学位条例》起草小组在蒋南翔同志的领导下搜集了我国“ 文革” 前两次草拟《学位条例(草案)》的档案材料,调查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国外学位制度的发展情况,又派起草小组的成员分别到上海、昆明、成都等地调查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同时,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对于该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在1979年12月,完成了《学位条例(草案)》初稿。在《学位条例(草案)》拟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科委、高教厅(局) 以及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意见,有1000多名著名科学家和学者参加了讨论,最终于1980年2月12日正式审议通过。[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与实施
《学位条例》的颁布对我国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位小组” 在《学位条例( 草案)》审议通过之后,再次多方征求专家学者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1981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评选出第一批学位授予单位,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正式实施。[4]
依据《学位条例》,我国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学位工作领导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持、领导全国的学位工作,履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 职责。从1980年12月第一次会议召开,到202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经召开35次会议,对学位工作进行战略部署,在学位制度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科评议组,是我国学位制度建立和实施的主要学术组织。到目前为止,学科评议组已经审核了12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主持了4次大规模的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组织了一系列教育质量评估活动,等等。
二、学位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学位条例》是我国现行学位管理领域的最高规范,是国家学位制度设立的基本框架。[5]40年来,学位制度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增强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促进学位管理水平提升,加快高等教育发展,促进各学科领域科学研究能力提高,推动国际教育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服务社会发展需求,规范完善高等教育体系
从1980年我国建立学位制度以来,无论是在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还是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面,抑或是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学位制度实施始终强调以服务国家需求为根本宗旨。为满足国防建设和管理人才急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适时调整学科专业目录,不断拓宽人才培养口径,高度重视对层级结构和门类结构比例的把控。从本质上讲,学科结构并不是简单的学科划分, 更重要的是对社会需求的直观反映。[6]兼顾社会需求与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性,通过有力的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和调整我国本、硕、博三级学位层次结构、14个门类之间的科类结构,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既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又顺应了不同层次教育发展的特殊规律。历史证明,学位制度只有以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为宗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支持,才能不断获得发展的生命力。[7]
其次,学位制度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为建立我国独立自主、完整的高等教育体系做出了贡献。一方面,学位授予单位分布到各省市自治区;学位类型既有学术学位又有专业学位;学位获取既可以通过考试(推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也可以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截至2019年,研究生培养机构达828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 593个,科研机构235个。另一方面,学位授予单位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制定各类各层次学生的培养方案,有力地解决了改革开放前,我国大学几乎没有一届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窘境。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细化并执行与本单位办学定位及特色相一致的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也有效提高了学位授予质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由于部分高校将英语成绩作为是否授予学位的标准之一,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外语环境的建设。
(二) 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提升国民综合素质
学位制度是为了保障学位质量及学位工作有效开展,国家以政策法规等形式做出的规章规程。[8]
首先,《学位条例》建立了可执行的具体规则,为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了稳定性的制度保障。《学位条例》篇幅不长,短短20 条,但这 20 条针对学位结构、学位授予、学科门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学位条例》作为学位制度的基石,不仅确定了学位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还通过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概括性授权的方式,有效处理了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和颁发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学位制度的不断完善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其次,学位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我国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提升了中国的人口素质。至 2020年,全国已累计授予博士学位近100 万人次、硕士学位近900万人次、学士学位6000多万人次。目前,每年约授予博士学位6万人次(其中专业学位约5000人次)、硕士学位 65万人次( 其中专业学位约35万人次)、学士学位423万人次。全国总人口中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不足700 万人跃升至2017年的17093万人。[10]从 1990-2018年不到 20年的时间,中国每 10 万人口中高校大学生数就从326人上升为2658人,增长7.15倍。[11]
(三) 促进跨国学术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
学位制度的建立使我国高等教育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从相对禁锢逐步走向开放,从单一发展走向多元并行,从行政指令逐渐趋于法治规范。学历学位互认和名誉博士授予的实施,对于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从世界边缘走向中心,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
一方面,为更好地促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于1984年批准了《亚太地区互相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公约》,成为正式缔约国。目前,我国已与188个国家和地区、46个重要国际组织建立了教育合作与交流关系,与54个国家签署了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12]2019年,来自全球203个国家和地区的 9.1万名研究生[13] ,在我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留学生生源国、亚洲最大留学目的国和亚太区域研究生教育中心。
另一方面,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制度促成了我国高校与世界知名高校在科研、教学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了我国前沿学科的发展和精英人才的培养,有力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学术影响力。1984年被复旦大学授予名誉博士的物理学家杨振宁协助中国建立多所一流物理实验室、清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等知名研究机构[14];1985年被北京大学授予名誉博士的物理学家李政道帮助北京大学创办高能物理研究中心[15] 。
中国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这一机制,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文化的理解,进而推进了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如2005 年被浙江大学授予名誉博士的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 就曾为中国重返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以及中国成功申办 2008年夏季奥运会给予过重大帮助。[16] 因此,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制度也成为中国对外文化交往的重要手段。
三、完善学位制度,建设高等教育强国
虽然《学位条例》具有开拓性、可执行性和稳定性的鲜明特点,但《学位条例》也存在时代的局限性。完善的学位制度体系是高端人才培养标准以及健康学术生态的重要表现,良好的学位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学术发展与知识创新。[17]此前的修订仅对《学位条例》中的第九条第二款有关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做了修订。这远远不能满足学位管理实践的需求,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我们迫切需要根据当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学位条例》再次进行修订。
(一)《学位条例》的缺位与补位
学位授予标准的适用性凸显《学位条例》规范力和回应性不足的缺陷。我国规定学位授予标准和条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有效导引,很多学位授予单位在实践中便自作主张,制定自己的学位授予细则, 并在《学位条例》原则性的规范框架下,填充很多具体要求。这些有关学位授予条件差异性的具体要求,不仅带来学位管理的繁杂无章,也频频引发诸多争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以“ 行政案例” 和“博士学位授予” 为关键词,共检索到 18起博士学位授予案件。其中,因论文造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等非学术因素被撤销或不授予学位的案例12起,因未达到科研量化指标等学位标准而未被授予学位的案例6起。具体而言,学位的获得是否应与道德品行、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具体条件相捆绑、毕业论文“ 成绩优良” 的界定等都有待商榷。
高校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问题关系到高校自治空间的大小、自塑能力的高低、学生权利的保障程度,甚至关系到法院纠错机制的审查标准。而《学位条例》以及其他教育法律规定对此模糊不清,“ 对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定位的规范缺失”[18]。《学位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限范围,导致了高校在设定学位标准时要么出于避诉的心理而故步自封,不敢正当行使学术自由权,要么常常以自治为名,将学术与非学术事项统统纳入自治范围,超越法律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由于权力在本质上有被滥用的可能性,不受限制的公共权力的存在就意味着个体权利面临着威胁。[19]在授权不清、权力监督相对乏力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泛滥。部分高校在管理过程中,逐渐丧失了《学位条例》核心思想的坚守,甚至在涉及学位的相关事务中叠加与《学位制度》本身无太大关联的条款,这是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也是法院裁量标准不统一的根源。审查标准的不一致,使得高校在晦涩不明的法律规定与频繁的法律诉讼的双重夹击下立场动摇,而摇摆的立场又反过来勾起了学生的诉讼欲望。[20]
(二) 起草《学位法》的思路
《学位条例》是学位制度的基础,但在符合中国特色和需要、注重与其他 相关制度的衔接与配套方面的考虑受到实践的局限,相关制度建设还比较薄弱。在《学位条例》的基础上起草《学位法》,需要法律逻辑与实践逻辑的统一,需要现实可行性与改革前瞻性的统一,需要原则方向上符合宏观要求与具体细节上坚持问题导向的统一。[21]
第一,促进学位制度体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不仅将体系化视为法学科理性与科学的象征,还笃定地认为,唯有体系化才能维护法秩序的安定和正义。[22] 国家对学位的需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密切相关。学科规划的目的是适应国家和社会需求,通过政策的调控手段引导学位制度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新的《学位法》,应当把完善学位制度、构建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为重要的出发点。
第二,明确政府、高校的主体权限。 我国虽然在法律逻辑上体现为国家学位制度,但随着高等教育的差异化和多元化发展,学位授予在形式、标准、 审核等方面的统一要求都在不断松动,学位本身的行政色彩相较于学术色彩逐渐被淡化。[23]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要求(教育部学位〔2015〕18号文),学位证书自2016 年起由国家统一制式、印制的传统模式转向各高校自行设计和印制的新模式,并且国徽图案不再出现在学位证书上。这一变化也体现出高校的办学风格和自身特色开始不断强化。学位管理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作为学位管理体制中的两个最重要主体,如何协调政府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定位、平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是学位管理体制纵向关系法定化的着力点。
第三, 发挥学位制度作用, 服务中华民族复兴。在高等教育走出象牙塔,与社会经济发展建立日渐密切联系的进程中,修订《学位条例》并出台《学位法》,是“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面向人民群众新需求” 的迫切需要。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虽已步入普及化阶段,但与高等教育强国相比,与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比,我国高等教育无论是规模还是质量仍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国家角度看,若高等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上不去,难以满足国家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需求,则会在教育、科技、贸易等 多个领域,带来被动局面,进而影响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区域发展,充分发挥学位制度的作用,是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基础支撑。
古语云, 有道以统之, 法虽少, 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 法虽众,足以乱矣。[24]加快推进修订《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的进程,保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学位制度成为保障教育质量、平衡整体利益的有力武器。学位立法,责任重大。